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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3943号“庐山云雾茶LSYW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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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3943号“庐山云雾茶LSYW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作者:商评委    文章来源:商评委    点击数:906    更新时间:2012/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3723943号“庐山云雾茶LSYW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商评字【2010】第03163号

申请人(原异议人):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附5号。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香港路259号(武汉市工商局4楼)。

  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九江市庐山区茶叶协会。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林路93号。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38号赣江宾馆内。

  

  申请人因第3723943号“庐山云雾茶LSYW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06)商标异字第02611号裁定,于2006年9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187163号“云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4416号“云雾YUN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图形及整体外观极为相似,使用在茶、茶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云雾”这一文字组合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注册商标,并非茶叶种类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无疑是淡化了申请人“云雾”商标的显著特征,侵害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证及注册信息复印件。2、茶叶分类和茶叶命名简介复印件。3、申请人的产品外包装及“云雾”牌茶叶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申请注册含有“云雾”字样的商标的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云雾茶”是茶的通用名称并被广泛使用,并不是申请人所独创的,不能被其独占使用。“庐山云雾茶”是产于庐山特定地区的历史名茶的名称,已有千年的历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保护好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庐山市政府才委托被申请人牵头申报“庐山云雾茶”原产地证明商标。“庐山云雾茶”是一个整体,与“云雾”区别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辞海》中册、《中国农业百科全书》、《中国茶文化》等文献资料及网络关于“云雾茶”和“庐山云雾茶”的介绍材料。2、带有“云雾”字样商标的注册资料。3、“庐山云雾茶”所获得部分荣誉证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9月19日以证明商标形式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1997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后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18年6月27日。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3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庐山云雾茶”、大写字母“LSYW”及抽象的云雾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一由中文“云雾”和抽象的云雾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二由中文“云雾”、大写字母“YUNWU”及图形组成。两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具有一定显著特征。据被申请人证据1,被异议商标中的“庐山”使用在茶商品上,标示该商品来源于庐山地区,而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庐山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为茶叶商品的地理标志。被异议商标作为以地理标志为组成部分的证明商标,其中“庐山”作为地名起到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作用,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应为标示地理方位的“庐山”两字。在《中国茶叶大辞典》收录的茶叶品种当中,江西省有庐山云雾、大鄣山云雾茶、均福云雾茶,湖北省有邓村云雾、天堂云雾、娘娘寨云雾,陕西省有八仙云雾等多种含有“云雾”两字的茶叶品种,被申请人亦提交了华顶云雾茶、雁荡山云雾茶、西樵山云雾茶等云雾茶的介绍资料。虽然被异议商标中含有“云雾”两字,但其与“茶”字组合在一起仅被当作一种茶叶名称使用。两引证商标则是依据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及整体视觉效果所构成的显著特征来区分商品的来源。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在正当使用商标的情况下,上述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第3723943号“庐山云雾茶LSYW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刘玲娜

                                王 瑞

                             201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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