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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商标使用法律实务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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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商标使用法律实务问题解析
作者:徐劲科    文章来源:法律研究报    点击数:1882    更新时间:2012/7/9
 随着中国医药行业的发展,在药品上如何正确使用商标的问题正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将就药品商标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简要解析。
        一、药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6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那药品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呢?
        1984年的《药品管理法》第41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但是,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取消了关于药品商标强制注册的规定。2006年6月1日实施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虽然《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但是,该条规定来自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6条的授权,同时,由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药品行业的管理权,可以认为,如果药品商标需投入实际使用,如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中使用商标的,必须为注册商标。
        二、药品注册商标的审查准则
        基于药品的特别商品属性,药品注册商标申请也有一些需特别注意之处:
        1. 通用名称做商标的情况。《药品管理法》第50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当然,在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变化,如由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加上通用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使用非规范的通用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等)或与药品通用名称近似的名称申请商标、或者将人用药品通用名称使用在“兽药”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上述情况是否都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仍需个案具体分析。
        2. 表示药品的功能、原料、使用对象等叙述性词汇申请商标的情况。通常而言,对于这种标志申请商标,均不应予以注册。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商标虽然含有人体器官名称或病症名称,但是整体而言,仍具有第二含义,不会误导消费者,可以初步审定。如“我心飞翔”等。又如:商标整体泛指非固定人群,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对象,或有其他引申含义的,可初步审定。如:“美少女”。因此,针对含有商标功能、原料、使用对象等词汇的药品商标申请,是否能够核准,也需要就具体案例进行实务分析,但“是否造成或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是审查关键。
        3. 在近似药品商标认定方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堂”已成为医药行业经营场所的代名词,因此,两商标区别仅为“堂”字的为近似商标,如“仁济”和“仁济堂”。针对这些情况,需根据医药行业以及中文药品使用的惯例予以特别考虑。
        三、在药品上使用注册商标需注意的要点
        这方面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上文所提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应规范上,特别是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另外,在《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规定中,对药品广告涉及使用注册商标问题也有明确的要求,如“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及“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等等。
        除了上述问题外,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中,药品注册商标使用还涉及到反假冒、平行进口、域名争议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均需引起药品生产、销售企业重视。
文章录入:胡永伟    责任编辑:胡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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