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浙江省玉环县的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捷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缝纫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迄今已经走过18个年头。18年间,中捷公司逐步发展成为国内缝制机械行业排名前列的知名企业,其“中捷ZOJE及图”商标亦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定为工业缝纫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日前,该公司却在与自然人潘某的一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落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潘某于2004年1月在第11类照明器、灯等商品上申请的“中捷及图”商标(见图1)并未损害中捷公司的相关权益,可获准注册。
阻击“中捷”
中捷公司商标维权负责人告诉记者,潘某申请的“中捷”商标是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被该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的。
中捷公司异议理由主要为,潘某申请的“中捷”商标不仅与该公司的3件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侵犯了中捷公司的在先企业名称权。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中捷公司上述3件引证商标分别为核准在第11类小型取暖器等商品上的“中捷ZHONGJIE及图”商标、第11类车辆照明设备等商品上的“中捷驰风”商标以及第7类缝纫机等商品上的“中捷ZOJE及图”商标(见图2)。其中,“中捷驰风”商标申请日为2004年3月30日,另外两件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早于潘某申请“中捷”商标的时间。
商标局在审理中捷公司的异议申请后,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裁定,未支持中捷公司异议理由。此后,中捷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并指出两点:其一,其引证的3件商标均享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且“中捷ZOJE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所有类别上都应得到法律保护;其二,中捷公司及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知名度并具备显著性,潘某主观上存有抢注恶意,若被异议商标“中捷”商标被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商评委审理后,仍未支持其主张。
记者从商评委了解到,中捷公司虽然递交了大量证据,但这些证据材料或未标注日期、或标注日期晚于潘某商标的申请日、或未标注商标标识,难以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况。同时,中捷公司主张其“中捷ZOJE及图”商标曾被认定驰名商标,仅能说明该商标某一时间段内在工业缝纫机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不能据此不允许潘某的“中捷”商标在灯等商品上注册,因为这两种商品区别明显,难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两审败诉
商评委裁定作出后,中捷公司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
2011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中捷公司该案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商评委上述裁定结果。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捷公司开发与缝纫机配套的灯、照明设备等产品的时间为2008年至2011年,均晚于潘某“中捷”商标申请日,而且中捷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任何在该日期前,其在灯、照明设备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中捷”商标并已产生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因此潘某申请“中捷”商标的行为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上述条款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在先使用,再者需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中捷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能证明这两点。
中捷公司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并未提出新的主张及事由。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面对败诉局面,中捷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将采取3种方式应对后续问题:申请再审该案、向潘某购买其“中捷”商标以及待潘某“中捷”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争议申请。不过争议申请或难成行,据专业人士介绍,中捷公司如通过争议程序撤销潘某的“中捷”商标,需要提出与上述理由完全不同的主张及相关证据,否则商评委将不会受理该申请。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