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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对米其林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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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对米其林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上海法院网
点击数:1141 更新时间:2012/6/24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世界著名轮胎生产商和全球
500
强企业之一,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注册了
“MICHELIN”
、
“
米其林
”
和
“
轮胎人图形
”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包括车轮胎,印刷品、期刊、书籍,广告宣传,旅游服务等,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
年,上海和舟广告有限公司在《城市漫步》上海版英文月刊杂志及其网站上发表名为《
2010
年
Micheling
上海指南》的商业推介文章,文中多处使用米其林公司轮胎人形象以及与米其林公司文字图形商标非常近似的标识。米其林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和舟广告公司的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业推介行为是米其林公司所为,其行为借用了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及米其林公司的商业信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50
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和舟广告公司未经米其林公司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米其林公司文字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米其林公司图形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侵犯了米其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和舟广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
6
万元。
(转载自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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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0569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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