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世升腾科技有限公司/陈誉云:
你好!贵单位于2008年委托我单位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升腾之星”商标(申请号:6515278),现被商标局驳回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贵单位可以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
我单位按照委托书和合同指定以及惯常的联系方式均未能联系到你。
请见此公告后,速与我公司联系,电话:010-51283366-1806。
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