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复审简介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是指上述对应的被异议人或异议人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转送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及理由后,在规定时间内驳斥该商标异议复审理由的回复答辩书。
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及异议复审答辩,更是体现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之间专业素质水平、战略和战术、斗智斗勇的商标确权博弈,更多的情况下体现为市场竞争之外的限制与反限制的战斗。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和《商标评审规则》。
虽然异议复审答辩方由于前期的异议裁定胜诉,而具有客观优势,但是一旦异议复审申请人因为找到新的关键证据和理由,就很有可能改变在原来在商标局异议审理中的不利因素。在此情况下,必须针对新的证据材料和理由进行相对应的充分准备,分析关键找出漏洞,重新组织新证据材料和答辩反驳理由,才能确保原来的优势,否则,很可能被翻案,扭转胜负。
因此,需要针对异议复审的新理由和证据,准备组织和收集新的反驳证据和理由,分析确定重点思路和方向,综合所有证据从新的证据角度提出答辩反驳理由。
三、商标异议复审答辩办理流程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答辩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答辩书件:包括撰写答辩书、拟写答辩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答辩人向商标局提交答辩书件。
四、商标异议复审答辩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的设计思路、设计思想、专业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4、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情况;
5、企业简介;
6、其他相关证据。
五、商标异议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2、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中,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另一部分异议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对该核准注册的部分,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发给商标注册证。
4、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裁定通知书》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5、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