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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底捞”状告兰州“海底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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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底捞”状告兰州“海底捞”侵权
作者:陈霞    新闻来源:兰州晨报    点击数:1782    更新时间:2012/10/26

四川“海底捞”状告兰州“海底捞”侵权

  兰州中院一审判决:甘肃银馨春天餐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陈霞)四川知名火锅品牌“海底捞”公司发现兰州一家餐饮公司使用“银馨春天海底捞”做店名宣传后,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31万元。近日,兰州中院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甘肃银馨春天餐饮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共4万元。

  四川简阳海底捞餐饮公司(简称海底捞公司)诉称,1997年4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海底捞”商标获准在餐馆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海底捞公司,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4月。因此,海底捞公司在餐馆服务等项目上享有“海底捞”商标专用权。甘肃银馨春天餐饮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银馨餐饮公司)在其服务招牌、订餐卡等上面使用“银馨春天海底捞”的行为,属于饭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其“海底捞”商标专用权,致使消费者误认“银馨春天海底捞”是“海底捞”的系列商标,是“海底捞”的分店或关联公司。所以,银馨餐饮公司擅自使用与“海底捞”近似的商标,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31万元经济损失。

  银馨餐饮公司辩称,其使用的“银馨春天海底捞”与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别,其是正当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对海底捞公司商标侵权。在兰州范围内“银馨春天”商标的知名度要远高于“海底捞”商标的知名度。而且其也是在“海底捞”没有成为驰名商标之前的使用,完全不知道“海底捞”是注册商标,其属无意使用,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中院审理认为,“海底捞”属于服务性商标。海底捞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良好的评价和口碑,注册商标“海底捞”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已成为驰名商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应给予比普通商标在使用范围上更广的保护。庭审中考虑到海底捞公司在兰州甚至甘肃省没有直营店或授权他人进行涉案商标的使用,因此,不会形成经营上的竞争关系,没有给海底捞公司造成市场经营份额的减少或其他直接经济利益损失。银馨餐饮公司在判决前已经主动采取措施停止了侵权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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