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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酸乳”被法院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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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酸乳”被法院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中国商标周刊    点击数:792    更新时间:2012/8/2
  驰名商标是近几年来知识产权界讨论的热点。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未注册商标“小肥羊”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小肥羊”走完了所有商标注册程序成功注册,被大家所认可。今天,同样是内蒙古的企业蒙牛“酸酸乳”未注册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个消息一经公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轰动。近日,我国一批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云集北大,围绕“法院是否可以认定保护国内未注册驰名商标”、“经使用首先取得显著性的商标可否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后对待审的商标申请有何影响”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蒙牛集团自成立以来就注重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建立健全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开展工作。2000年,“蒙牛”商标被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2002年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2006年“随便”、“绿色心情”商标被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分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目前蒙牛集团拥有国内注册商标145件,国际注册商标97件,专利496件,版权作品8件。
      从2000年起蒙牛集团陆续推出了以“酸酸乳”命名的系列乳饮料,并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其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成为全国家喻户晓的品牌和驰名商标。2005年12月12日,蒙牛集团接到举报,称市场上有与该集团生产的瓶装“酸酸乳”相似的乳饮料销售。次日,蒙牛集团通过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证处对董建军经营销售河南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蒙牛集团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持续使用“酸酸乳”商标近6年。从2003年至2005年间,蒙牛集团对该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的投入明显增多,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特别是2005年的“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酸酸乳”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为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蒙牛集团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同时认定“酸酸乳”为驰名商标。河南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酸酸乳”在蒙牛集团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下产量和销售量迅速增长,已经具有了显著性。2006年10月16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酸酸乳”成为我国第一件司法认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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