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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诉百度侵权案开审,双方激辩“避风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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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诉百度侵权案开审,双方激辩“避风港原则”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点击数:725    更新时间:2012/7/13
    7月1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韩寒诉百度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4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将承担何种责任、百度文库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等多个问题展开辩论。当日双方就该诉讼未达成和解,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虽然韩寒与百度公司相关负责人均未现身,但作家维权联盟代理律师、韩寒委托代理人和百度派出的4名律师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唇枪舌战,现场弥漫着一股浓浓的硝烟味。

    诉求:韩寒诉百度要求关闭文库

    自去年同李承鹏等4位作家和路金波等5位出版商联手成立作家维权联盟伊始,韩寒与百度文库过招不断。海淀法院此次合并审理韩寒的《像少年啦飞驰》、《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和《零下一度》3本图书著作权侵权案,是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文库侵权案中的首批案件。

    韩寒在起诉书中称,2011年,他发现多个网友将他享有著作权的上述3本书上传至百度文库,并分别建立了多个文档,供在百度文库注册的其他用户下载。发现上述问题后,原告曾多次致函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被告敷衍了事。到目前为止,百度文库中还存在着大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文档存在。

    韩寒代理人称,被告百度文库作为专业的文档分享网络平台,在明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不加以审查,而直接对上传的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和阅读,以此来增加用户量和广告投放量,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据此,作家维权联盟代理律师王国华提出4条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行为再次发生;关闭百度文库;百度公司持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刊出道歉声明;被告赔偿3本书经济损失共计76余万元。

    原告:百度应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公司,技术水平较高,应承担与一般网站不同的注意义务。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已经明确向被告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删除侵权作品,此与百度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不相符。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侵权文档由用户上传,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文档由其他人上传,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还指出,自去年3月15日作家维权联盟发动大规模维权后,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搜索引擎公司,有理由知道并使用专业技术追踪在百度文库中存在的侵权作品。但事实上,百度公司将涉案作品在推荐文档中进行推荐,属于编辑行为,说明百度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尽管百度文库采取了简单的技术措施,包括删除和上线DNA反盗版系统,但目前不能确定该系统能否起到制止侵权的效果。

    在赔偿数额上,原告称按照每千字2000元计算,3本书共索赔76万元,这是由于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作品许可使用费达每千字2万元,以及被告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被告:文库不负有普遍审查义务

    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被告认为,百度文库是信息存储空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负有普遍审查义务、没有主动积极查找侵权事实的义务,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理应适用“避风港原则”。

    被告辩称,百度文库中4000多万份文档,说明百度文库不是盗版的集中地,反而证明其具有实质性非侵权性用途,认为原告要求关闭百度文库于法无据。在被告提出的推荐问题上,被告认为,不是所有的涉案文档都被推荐,这种无序的状态说明百度文库的推介结果由程序抓取,没有人工参与。

    此外,百度公司已运用技术过滤减少侵权,其开发的DNA反盗版系统是百度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以及自身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自律行为,百度并不属于“明知”原告所说的侵权行为。

    庭审后,王国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去年3月份开始,作家维权联盟就与百度沟通过。当时,百度公司也承诺停止侵权,并避免以后的盗版行为的发生,但后来发生的系列事实表明,百度并没有做到。正如百度公司负责人所言,‘盗版问题解决不了,那就关闭’。”(记者 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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