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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中关于类似服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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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中关于类似服务的认定
作者:陶 钧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点击数:911    更新时间:2012/7/3
——评析葛玉华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对于类似服务的界定应当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案情

  2006年1月,葛玉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5121664号“七乐彩”文字商标(即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9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8月13日。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下称中国福彩中心)是国务院民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下称北京福彩中心)是北京市民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2005年12月,中国福彩中心向财政部提交了中彩发字【2005】107号《关于全国联合销售中国福利彩票30选7(七乐彩)游戏的请示报告》及附件《中国福利彩票“七乐彩”游戏规则》,其中载明中国福彩中心计划在2006年初推出全国联销30选7(七乐彩)游戏。2006年11月,财政部办公厅作出相关通知,决定在全国联合销售30选7电脑福利彩票,并要求中国福彩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30选7电脑福利彩票联合销售系统和数据管理办法等。根据上述文件,中国福彩中心于2006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发行30选7电脑福利彩票,北京福彩中心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上述彩票。
  2011年5月,葛玉华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通州区的福利彩票投注站购买了一张彩票,该彩票上方标注汉字“七乐彩”。葛玉华还提交了上海、江苏等地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销的“七乐彩”彩票、彩票选号单等相关报道。葛玉华据此主张“七乐彩”系中国福彩中心和北京福彩中心在全国发行、销售的彩票产品名称。
  葛玉华还提交了生活报、中国福彩中心网站等媒体的相关报道。葛玉华据此主张中国福彩中心和北京福彩中心组织发行、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实质上是提供募集慈善基金服务。
  葛玉华认为中国福彩中心、北京福彩中心侵犯了其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拥有的“七乐彩”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在其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票面上以及在发行、销售、宣传、介绍福利彩票时使用与葛玉华涉案注册商标“七乐彩”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行为;两被告连续30日在主要媒体登声明,消除不利影响;两被告共同赔偿葛玉华相关经济损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葛玉华的诉讼请求。葛玉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中国福彩中心、北京福彩中心将“七乐彩”作为其销售的彩票商品名称和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标进行使用,是否侵犯了葛玉华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拥有的“七乐彩”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在商标侵权判定中不仅要对商标标识本身是否近似进行判断,还要对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因涉案注册商标与中国福彩中心及北京福彩中心所使用的“七乐彩”文字构成要素基本相同,所以中国福彩中心及北京福彩中心提供的涉案服务及商品与葛玉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就成为能否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关键。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同时,在进行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知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基于上述分析的要素,中国福彩中心及北京福彩中心实施的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对名称为“七乐彩”(即“30选7电脑福利彩票)彩票的发行、销售,与葛玉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中的募集慈善基金相比较,可以发现,两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上,均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与葛玉华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中的募集慈善基金虽然在服务目的上存在一定相同,但是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根据普通的认知能力在综合判断后,不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亦不会造成混淆,同时中国福彩中心及北京福彩中心销售涉案的彩票商品也不会与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之间产生特定联系。
  基于上述分析,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与葛玉华的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中的募集慈善基金虽然在服务目的上存在一定相同,但是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均在差异,相关公众根据普通的认知能力在综合判断后,不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亦不会造成混淆;同时,中国福彩中心及北京福彩中心销售涉案的彩票商品也不会与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之间产生特定联系,故葛玉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服务和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中国福彩中心及北京福彩中心未构成对葛玉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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