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而就该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商标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两类案件:
一、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裁决、异议复审裁决、商标争议裁决等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做出裁定。如果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6、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7、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