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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与“晶东方”的商标权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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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与“晶东方”的商标权博弈
作者:杨 强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点击数:1072    更新时间:2012/8/2
日前,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锤,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方公司)与深圳市赛旺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旺科公司)持续2年多的商标侵权纠纷终告结束。后者因生产、销售“晶东方”显示器产品的行为最终被认定构成侵权,需连同其经销商共同赔偿京东方公司损失30万元。
      而双方的商标博弈并不仅限于此,京东方公司此前曾针对赛旺科公司申请的“晶东方”商标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目前该申请尚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审理阶段。
据了解,京东方公司与赛旺科公司的主要业务均涉及液晶显示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中,京东方公司最早于上世纪80年代进入该领域,主要从事液晶显示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目前已成为国内该行业的龙头企业,而赛旺科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2日,主要从事该类产品的代工生产。据赛旺科公司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该公司推出自主品牌“液晶东方”,并从代工企业转型为自主品牌企业,2009年该公司使用的商标变更为“east”。
      双方的商标侵权纠纷源于2009年9月,京东方公司发现赛旺科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晶东方”液晶显示器。随后,京东方公司经过广泛调查取证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赛旺科公司生产、销售“晶东方”液晶显示器的行为已侵犯其于2005年6月注册在显示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京东方”商标的专用权。同案被起诉的还有深圳市旺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旺科公司)和北京冠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冠金公司)。据悉,京东方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亦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同时要求3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5万余元。
      京东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上述“晶东方”显示器产品流入市场后,该公司就曾接到过电话咨询该产品是否由其生产。同时,这一情况也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因为京东方公司一直都很注重对“京东方”商标的使用和维护。
      收到起诉状后,赛旺科公司等3被告共同向法院进行答辩,称“晶东方”商标与“京东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也不会造成混淆,因此不存在侵权,而且京东方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过“京东方”商标。此外,旺科公司和冠金公司认为自身仅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并且能够提供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和供应方,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据了解,为证明“晶东方”与“京东方”商标不构成近似,赛旺科公司曾于一审阶段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商标比对分析报告书》以及其赶赴多地搜集的市场问卷调查,这些证据的结论是两商标不构成近似。不过一审法院认为报告书等证据系由赛旺科公司自行制作,并不客观,因此未予采信。
而据京东方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公司是中国唯一一家完整掌握液晶面板核心技术的企业,在液晶显示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曾于2008年至2010年间授权两家案外公司使用涉案的“京东方”商标,此外还有包括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内的证明文件。据了解,上述证明文件主要内容为这7家企业曾购买过由京东方公司授权商标使用企业生产的“京东方”牌液晶显示屏或液晶显示器产品。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晶东方”与“京东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京东方公司的“京东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显示器等,并许可他人在显示器产品上大量使用了该商标,因此赛旺科公司等3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对“京东方”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同时认定,涉案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赛旺科公司与旺科公司存有一定关联,而且旺科公司当时知道其所售“晶东方”显示器产品为侵权产品,因此其需与赛旺科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承担对京东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而冠金公司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根据一审判决,赛旺科公司与旺科公司被判赔30万元。
      该判决作出后,赛旺科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提出异议。据悉,赛旺科公司存有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晶东方”商标与“京东方”商标不近似,但法院并未对其证据予以判断。而且京东方公司在该案一审阶段的举证期内,未能提交上述证明其“京东方”商标使用的证据,而是在一审法院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赛旺科公司认为这是一审法院对京东方公司的“故意偏袒”。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该案终审判决称,“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因此,该案原审法院在京东方公司申请就其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补充提交证据后,另行指定举证期限并无不当。同时,赛旺科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未能得到终审判决支持。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京东方公司该案相关负责人表示,“晶东方”商标诉讼案是京东方公司在商标维权领域的第一案,显示了该公司对商标与品牌保护的重视和积极态度。此外,记者从商标局获悉,赛旺科公司曾于2008年7月向该局申请“晶东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2010年5月,京东方公司为维护自身品牌形象与商标权益,针对“晶东方”商标注册提交了异议申请,主要理由为该商标与其注册在先的“京东方”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截至记者发稿前,商标局尚未就京东方公司的商标异议申请作出裁定。本报将继续对该异议案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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