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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宝适”异议“安宝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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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宝适”异议“安宝适”
作者:王俊杰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点击数:1209    更新时间:2012/7/3
本报讯 同用于纸尿裤商品,当“帮宝适”遇见了“安宝适”,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安宝适AnbaoShi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帮宝适”是宝洁公司于1961年正式推向市场的著名婴儿卫生系列产品,此后“帮宝适”经由宝洁公司的多次改进,成为行销全球100多个国家的婴儿纸尿裤品牌。1999年4月宝洁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帮宝适”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并于2000年7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
  2003年8月,上海欣然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欣然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等。宝洁公司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
      宝洁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认为引证商标早已取得注册,该商标经过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极高的市场声誉,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显著部分相同或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类商品上,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商评委并未采纳其理由,经审理后于2011年5月作出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针对该复审结果,宝洁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由无固定含义的文字“帮宝适”臆造而成,显著性较高,经过宝洁公司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安宝适”、汉语拼音“AnbaoShi”及简单背景图案组成,其中文字部分为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其与被异议商标相比,两商标在字体、文字构成上相近,分别注册在纸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或经营主体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
      据此,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商评委针对宝洁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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