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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专利战”战火燃至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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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专利战”战火燃至东莞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点击数:1175 更新时间:2012/6/28
对拥有专利申请量15500件的富士康科技集团而言,“专利战”是其市场竞争强有力的武器。继与比亚迪激烈的“专利战”交锋后,富士康的战火也燃到了东莞。2011年年底,富士康旗下的富士康(昆山)电脑插件有限公司(简称富士康)状告位于虎门的台资企业——东莞建冠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建冠电子),请求判令建冠立即停止实施富士康专利专用权所保护的焊接方法,并赔偿200万元。
建冠电子是富士康在电子市场领域的竞争对手。业内人士分析,一旦富士康告赢建冠电子,后者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并将波及东莞相关产业链环节。不过,富士康的算盘却遭遇建冠电子的周密阻击,建冠电子积极应诉,并抓住富士康专利具有极大不稳定的弱点,通过提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富士康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主动权。该案于2011年12月12日在东莞开庭审理。2012年5月7日,市中院作出裁决,裁定驳回富士康对于建冠电子的诉讼。
两款主板引来专利官司
公开资料显示,建冠电子隶属涌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台资企业,工厂位于东莞市虎门镇,主要生产和销售各类电子连接器、新型电子元器件、塑胶配件等产品。而其母公司涌德电子则是台湾知名的连接器生产企业。业内人士分析称,正因建冠电子在全球电子产业环节中占据着一定的份额,并成为富士康的市场竞争对手,因而被富士康“特别关注”。
2011年8月8日,富士康的代理人来到深圳华强北赛格广场三楼3B09室,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两种品牌和型号的主板。之后,富士康代理人对两款主板进行分析。富士康称,上述两款主板上包含网线插口和USB接口的连接器皆为建冠电子所生产,且两个连接器内部各自有一块焊接有磁性线圈的电路板。经拆解分析,富士康认定建冠电子所生产的电路板并非采用传统方法,而是使用富士康专利权所保护的“磁性线圈焊接方法”。据富士康的起诉状称,2008年3月5日,富士康与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磁性线圈焊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12月公开,处于有效状态。在接下来的证据收集后,富士康认为建冠电子使用其专利方法持续大量生产电路板产品,并将包含该电路板产品的连接器销售给相关主板厂商,获利巨大,影响了富士康同类产品的销售。
2011年8月18日,富士康向市中院起诉建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和销售依照富士康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等诉求,向被告索赔金额共计200万元;富士康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录像保全有关生产线现场,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允许被告继续生产和使用。
针对富士康的起诉,建冠公司的母公司涌德电子2011年10月发布公告进行了回应。公告称,建冠已提供对应的担保品的证明,诉讼对建冠的营运及财务尚无重大影响。
富士康专利被宣告无效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旦富士康告赢建冠电子,建冠电子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并将波及东莞相关产业链环节。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建冠电子只能选择积极应诉。
2011年12月12日,富士康起诉建冠电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庭上,建冠电子提出了三点抗辩意见:一是被控侵权的生产方法与案涉专利存在显著差异,并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二是案涉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建冠电子并据此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请求;三是被控侵权的生产方法为现有技术。
基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012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对建冠电子的申请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案涉专利应视为自始不存在,富士康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依法驳回富士康公司的起诉。
■法官解析
莞企要积极寻求合法维权途径
富士康状告建冠电子,是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富士康起诉莞企发明专利侵权的第三案,2011年,清溪两家大型电子厂,亦被富士康要求各赔偿1000万元,后富士康主动向法院撤诉。
尽管富士康与莞企的三宗知识产权专利战告一段落,通过案件背后仍有诸多可以借鉴之处。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市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庭长程春华认为,“每一个主体,尤其是企业,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就是苹果公司也不例外。但是,法院必须依法平等保护每一位合法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莞企还是外企。因此,莞企为被告时不要指望法院给予特别保护,只能依法积极寻求合法维权途径,如上述被起诉知识产权侵权时,除了配合法院工作外,要聘请专业人士,积极寻求被控侵权的技术与案涉专利存在显著差异,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评估案涉专利是否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应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寻找证据评估被控侵权技术是否为现有技术。”
合理利用现有技术加速技术创新
程春华庭长认为:“企业搞创新肯定要学习现有技术,合法利用现有技术为法律允许。因此,莞企不必为国际知名企业频频来莞维权吓倒,完全可以大胆合理使用现有技术来搞技术创新。就是被起诉,同样可以以此进行合法抗辩,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东莞营商环境需要法治“护航”
2012年5月7日召开的市委十三届第10次常委会议听取了东莞市经贸代表团赴日本、台湾地区招商推介情况的汇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建华指出,东莞要努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这次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富士康对建冠电子的起诉,是一次法律护航东莞营商环境的范例。无独有偶,富士康起诉清溪两家大型电子厂,也由于企业积极应对,富士康最终主动撤诉。希珂尔公司与东莞迅诚厂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市中级法院先行判决其中一个案件,并促使原告希珂尔公司最终接受了该案败诉结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主动撤回了后续七个案件的起诉,致使社会高度的关注知识产权案,以当事人息诉服判、自动撤诉的方式得到了妥善解决。
程春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市场交易的准则,投资安全的保障,政府行为的尺度。依法办事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最佳信用。东莞发展速度变缓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做好法治工作,政府能够把握好转型的方向,通过设置企业进入的门槛,引导更多有资质的企业来莞发展。因此,我院院长杨宗仁博士要求东莞中级法院务必为我市投资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护环境,与高新企业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值得信赖。(罗林林、李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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